关于明确参保人员生育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

2015-11-09 17:07:00

关于明确参保人员生育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

于医保字[2015]13号

 

各定点医疗机构:

      为保障医疗、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更好地享受相关的医疗、生育保险待遇,根据职工生育保险、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,切实解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,经研究,现将有关医疗、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生育费用报销有关事项明确如下:

      一、宫外孕医药费用报销

      必须要有结婚证。参加了生育保险单位的参保人员,可选择在生育保险或职工医保报销相关费用;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参保人员,可按照职工医保待遇报销,如要按照生育保险待遇报销,政策规定可以找参保单位报销;以个人身份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参保人员,可在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报销相关费用。

      二、保胎费用报销

      必须要有结婚证和准生证。胎儿发育异常终止妊娠、保胎及保胎没保住的流产,按职工、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报销相关费用。

      三、流产、终止妊娠费用报销

      必须要有结婚证。意外怀孕人工流产、引产终止妊娠的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报销,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,政策规定可以找

参保单位或计生部门报销。

      请各定点医疗机构遵照上述规定执行,向参保人员做好解释工作,并告知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。